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2天喝30瓶饮料中毒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2天喝30瓶饮料中毒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第一,这个是不是真的。我看百度了一下,没发现龙岩有中毒的事件记录。第二,怎么会有多人中毒,还是不明草药,你们都喜欢组团去吃不明草药还是全家去看医生的。总不会是看到路边有一垛草也要采回去吃一下吧。
综上,这明显是有些不怀好意的人提问,然后有个不怀好意的人回答了,目的就是抹黑中药材。这行为太低劣了,垃圾
负什么责?
小偷闯入你家“入户盗窃”,已经涉嫌盗窃罪了,人死了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就便宜他了。
不过你把毒药放在饮料瓶里令人生疑。
什么毒药?
是毒老鼠的,还是毒蟑螂的?
那个药一般撒在老鼠,蟑螂光顾的地方,为什么装在饮料瓶里?
把毒药装入饮料瓶,准备自杀吗?生命可贵,是逃债自己不想活了,逃债也别想自杀。
如果准备药人,那你就犯罪了,叫投放危险物质罪。
小偷进你家偷东西,口渴一看是饮料瓶,误认为是饮料,一饮而尽,一命呜呼。
小偷的死,你有责任吗?
首先,小偷进你家不是你请来的,是不请自来,非法侵入民宅。
小偷被有毒药的饮料毒死,不是你所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你不会预料到小偷进你家,也不会预料到小偷必然口渴喝饮料,因此小偷的死,你不负任何责任。
其次,小偷喝饮料,自己没闻有毒药味,不管三七二十一,饮了而死,纯属意外。怨不到这家主人,不是主人故意放在这,引诱小偷喝的,也可以说小偷是咎由自取。
再次,是否负责任赔偿,前提是有过错。
把毒药放在饮料瓶里,是放在自己家,就没有错。
如果把有毒的饮料递给小偷喝,主人不仅有错,而且有罪。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过错赔偿,无过错赔什么偿?
小偷入户盜窃,我们不能支持违法犯罪行为。
也不能因为“死了就有理”,“死在你家就得赔”。
不能把违法犯罪的“成本”记在主人账上。
小偷家属的要求纯属无理辩三分,无理取闹,她的阴谋绝不能得逞。
4.主人不仅不赔偿小偷家,还因小偷死在主人家晦气,要是影响房子出租出售,造成损失的主人有权向小偷家索赔。
不用负责。
不危害,不侵权。
你在家里,在饮料瓶里放了毒药,危害到谁了吗?没有。这也就是“不危害,不侵权”。
侵权四要素,行为、结果、因果、过错。这里说的过错,就是指侵权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
怎么判断有没有过错?预见和主观意志。
预见,谁能预见到小偷会进来,还会喝了装在饮料瓶里的毒药?这是不可预见的。不可预见,那就是单纯的意外。
主观意志方面,你把装有毒药的饮料瓶放在那的原因是什么?你是主观上故意用来毒小偷的吗?当然也不是。因为会遭到小偷入室行窃这事,是你根本无法预见的。
那么,预见和主观意志,都不符合“过错”要素。没有“过错”,就不构成侵权。
不构成侵权,自然也就无需负责。
至于说,你为什么要在家里放那么一瓶毒药,法律不管。你爱干什么干什么,只要你没有危害到他人,就算你打算自戕,法律也不会干预。
我们讲的是什么?小偷非法入宅行窃这个行为本身就是犯罪,而法律是保护守法者的,不是保护犯法者的。
如果让你对小偷的死亡承担责任,这叫什么?这等于在说,“小偷非法入宅行窃”这个行为受法律保护,而你要为“小偷非法入宅行窃”这个行为保驾护航。
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要是这样的话,法律是在保护谁?是在保护守法者还是在保护犯法者?这就与法律的本质相悖了。
所以说,如果有这样的案例发生,这个官司打到天边,也绝对不能让你为小偷的死亡负责。小偷死了,这叫“多行不义必自毙”,活该。
此外,你还可以继续追究民事责任,向小偷的第一继承人主张民事赔偿。为什么?自己的房子里死了人,那玩意他影响心情啊,连房价都受影响,这份损失你不让他赔,难道还能放过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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