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执法车被免收停车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执法车被免收停车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车子被综合执法给查扣了,如果被开往停车场的话,肯定会要收取停车费,这是正常的,因为由于自己车子的违章停放导致的,影响了城市的环境和美化,那么城市执法局是有权利把车子给拖走,拖到一个不妨碍城市环境也不妨碍行人的停车场里面时间久了必须要付停车费。
这个车主在小区绿化上停车,其实车主自己也知道那里是不能停车的,偏偏还要去停,而且在执法人员贴上整改通知后,先不说车主是不是没看到,第二天车还停那里,这就不应该了,所以我觉得该有的惩罚该罚,再回头说这4000元,说实话有点多了,不过车主就认了吧,停那么久不去看。就证明不在乎是否被罚,肯定不在乎这点钱咯,给自己长点记性也好!
我前两天摩托车被青岛市南交警扣了,取车在市南区盐城路和香港中路交界口那里旁边的停车场,当我提车的时候油箱一滴都没剩全放干净了!坐垫底下储存的一桶5.8升的汽油也没了,加一起那可是十几升油啊,螺丝刀,套筒,加油的漏斗全没了,前边摩托车挡风也没了,交警肯定不会干这么缺德的事,肯定是被偷了,听去停车场拿车的说,从里面出来的摩托车基本上没几个有油的,大多数都空空的,是不是停车场大爷出去吃饭有人进来偷的呢
被交警扣车了去取车不需要交停车费。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交警委托社会停车场暂时代管车辆,这种委托行为是交警与停车场之间的事情,与车主无关,即使要交费,也是交警来负担,不应该由车主来交停车费。按照《合同法》来说交警委托第三方保管你的车,是交警与第三方有合同关系,你与第三方并无合同关系。1、暂扣车辆停车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2、交通事故拖车费发生事故后,由事故现场到第一停车点的拖车费,由保险公司理赔。而从停车场到修理厂的二次拖车费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简单来说,保险公司只承担一笔拖车费,二次拖车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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