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小英承认曾送养女孩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小英承认曾送养女孩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当我看到这起案件时,满腔怒火油然而生。这对父子尽然能做出这等丧尽天良的事,法律就该严惩他们,让这对禽兽牢底坐穿。
据报道,1999年出生的小英(化名),约3个月大时被沁水县某村一户农家收养。小英听说自己是男孩换女孩换过来的,但她怀疑自己是被人贩子卖过来的。
小英从小就受到养父的非人虐待,养父不仅让小英在二年级时就辍学在家,还经常无故毒打她,把她当做纯粹的出气筒。去年10月份,忍无可忍的小英终于离家出走,投奔了河南洛阳的一名网友。
可惜我们国家没有乱伦罪,否则养父、兄长的性侵行为也同时属于乱伦行为,这在国外起码要判几十年有期徒刑。希望这对禽兽父子在监狱里,捡肥皂捡多一点吧。
男子究竟能不能收养小英?
- 余某现年47岁,已育有一子,又抱养了生于1999年3月的小英。由于余某夫妇一直在外打工,小英在老家由爷爷奶奶照顾。每年春节,余某都会回老家过年。然而,本是一家团聚的日子,却是小英噩梦的开始。
- 2010年至2013年,余某趁着回家过年期间,利用小英的年幼无知及家长威严,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小英发生性关系。2013年至2016年期间,又采用殴打、语言威胁的手段,多次强行与小英发生性关系。每次遭受侵害,小英因为害怕,不敢报案或者告诉其他人。
- 2016年6月底,小英来苏务工。余某趁老婆不在家之际,又故伎重施。2016年10月14日晚,在余某又一次施暴后,小英终于忍无可忍,选择了报警。
根据新闻事实可以知道:
而按照现行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的条件为:
显然按照目前的规定来看,余某根本不具备收养的条件,这也是为何余某能在事后对小英进行性侵的关键!
余某非法拘禁加上强奸罪,判处六年半确实过轻了点!
目前可以知道的是男子事后有非法拘禁以及强奸两项犯罪行为,那么分别来看:
【非法拘禁罪】根据法律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强奸罪】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强奸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2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余某的强奸行为最早是在小英年满14周岁的事后,期间也曾有非法拘禁进行迫害的行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来看,两罪并罚完全可以在10年以上,所以该案当中余某的行为被处以六年半真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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