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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后把钱还上,基本不会受到太严厉的处罚。前提是侵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把钱还清可能搞成挪用资金罪,这个罪名比职务侵占罪相对较轻。 职务侵占,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挪用资金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简短报道分析,这位董事长应该是经营着一家“国企”。不论这家企业经济效益如何,他能侵吞六百万人民币,这足以说明这家企业规模尚可。
改革开放以来,国企进行了多次深化改革,其生产经营模式也同时经历了不同历史时期的适应性变革,这一切都为企业的生存发展和进步打下坚实基础。在分配制度改革上,也彻底改革了过去实行多年的员工“大锅饭”和“死工资”的分配制度,采用了很多灵活实用的激励机制,为企业生产、创新、增效等目标带来巨大推动力。而这些企业的管理者,也就是这些董事长“老总”们,他们中绝大多数是兢兢业业、勤勤恳恳的,这些人忠诚于组织集体和企业员工,在谋发展和创辉煌上发挥了显著作用。而少数“老总”,则利用客观存在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以自已的权力威望,利欲熏心,目无法纪,贪赃枉法,腐化堕落,大肆侵吞国有资产,有的竟然畏罪潜逃国外,妄想躲避法律治裁。
本题中所述的这位董事长,贪污六百万,先潜逃后自首,被判六年半,本人认为量刑还是适当的。粗浅见解:一是投案自首,有主动自悔认罪表现,比那些耗废国家资源被抓回的,理应要减轻罪责;二是贪污金额六百万,如果是认定额度,就目前公布的这类“老总”贪污金额相比,应该属于一般。结合前述理由,还是支持公布的生效判决;三是这位“老总”在自首时估计已将贪污款项作退赔处理,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已作适当挽回,故负面影响有实际减低。结合以上三点,为了惩治腐败,打击贪污,弘扬法制,维护正义,本人支持本案裁定。
首先得看检察院以什么罪名起诉,贪污还是侵占,从而量刑不同。自首和积极退赃,肯定是量刑时候减缓的考虑因素。
但是不同法院,不同法官,都有自由裁量权,再结合不同政治环境背景,所以变数,弹性都存在。很难预测最终结果。
遇到这事,找律师积极去和法院沟通是正事,别到处胡乱询问了,反而乱了方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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